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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雷竞技在线入口    发布时间:2023-11-01 01:04:22

  为落实《“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推动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规范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们研究编制了《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6月22日前反馈工业与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引导废铜加工配送、废 铝加工配送和再生铜直接利用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升精细化预处 理及直接利用水平,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成投产的 废铜加工配送、废铝加工配送和再生铜直接利用的独立法人企业, 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 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本规范条件所称废铜和废铝,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 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加 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含铜、铝废弃物。

  (三)本规范条件所称再生铜、再生铝,是指以废铜、废铝 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经过加工配送及再生利用,生产的铜、铝材料或产 品。

  (四)本规范条件所称加工配送是指经过拆解、破碎、分选、 打包等工序,将废铜、废铝处理成可供再生利用公司进行熔炼和 1深加工的原料。

  (五)本规范条件所称再生铜直接利用是指将成分明确、杂 质含量低的铜废料,直接配置熔炼成某种牌号或与之相近的合金 的过程。

  (一)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设计、主体功 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二)申报企业不可以位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 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 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别的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已在 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在一定期限内, 通过依法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鼓励园区外企业入园进区, 实现集聚发展。

  (一)废铜加工配送企业年加工配送能力应在5万吨及以上, 厂区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废铝加工配送企业年加工配送能力应 当在10万吨及以上,厂区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

  (二)企业土地使用手续合法(若土地为租用,合同期限不 少于15年)。作业及仓储应在厂房内进行,地面满足硬化要求。

  (三)废铜铝加工配送企业应配备破碎设备、分选设备、金属液压打包设备、辐射监测仪器、电子磅、成分检测设备及夹杂 物分类设备、配套装卸设备和车辆等。企业配备的分选设备能够 实现不一样的种类金属及不同系列合金的有效分离。鼓励加工配送企 业优先采用物理拆解方式,含热解工艺的拆解企业应符合《固体 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中热解相关技术要 求,并配备相应的二噁英防控设施。

  (四)再生铜直接利用企业应采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燃 料,根据原料状况配套二噁英排放控制设施或净化设施,应使用 预热空气或余热锅炉等节能设备。企业应采用“竖炉+精炼炉”、 5吨以上工频及中频电炉、熔化率2吨/小时以上的大吨位电炉或其 他先进的设备设施,应用先进的连铸连轧或半连铸设备及过程控 制技术。

  (五)企业应选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 标、生产安全、资源利用效率高的生产系统。应当配套粉尘收集、 污水处理和噪音控制等环境保护设施。加工工艺和设备应满足国 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 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

  (六)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工厂建设。鼓励企业建立大数据平 台,广泛应用自动化智能装备,逐步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 (ERP)、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鼓励废铜铝加 工配送企业建设原料、资金、票据等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智能仓储、线上交易、高效配送等功能。

  (一)废铜铝加工配送企业破碎分选综合能耗应低于8千克标 准煤/吨金属,热解工艺综合能耗应低于30千克标准煤/吨金属, 废旧电线电缆拆解工艺综合能耗应低于11千克标准煤/吨金属。

  (二)再生铜直接利用企业综合能耗应当符合《电工用铜线 坯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2046)、《铜及铜合金线材单 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137)、《铜及铜合金棒材单位产 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3)、《铜及铜合金板、带、箔材单 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9442)等相关标准的规定,生产电 工用铜线千克标准煤/吨。

  (三)企业循环水重复利用率应在98%以上,废铜铝加工利 用行业指标计算方法见附录。

  (四)对加工配送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夹杂物,应有相应的 回收、处理措施和合法流向,避免二次污染。

  (一)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污染环境 防治法》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 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等环境保护要求。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 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单位生产运行前应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二)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建 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鼓励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贮存设施的建设、管理应根据固体废物的特性分类进行,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 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满足《危险废 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环境管理要求。

  2.生产(加工配送和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气、工 业固体废物的,应建设环保收集与处理设施设备,满足有关标准 要求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严格执行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等管理制度。作业场地应采取措施,防止和降低生产过程的跑、冒、滴、漏, 具有防渗漏措施和泄漏、渗漏物收集措施,避免土壤和地下水受 到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地下水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3.对混入的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重金属及 化合物应单独存放并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规范处理。

  4.生产(加工配送和再生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按照《工 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置喷淋和防尘设施,净化处理达 标后排放。

  5.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6.应采用低噪声设施,并采用屏蔽、隔声减震等处理解决措施, 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要求。

  (三)企业应设有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和完善的环保制度,建 立环境保护监测制度,具有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事件应急设施和 处理预案。

  (一)鼓励企业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职质量管 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编制岗位操作守则、工作流程,明 确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权限,保障检验数据完整。应配备经检定 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应检验、检测设备。

  (二)企业应建立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再 生铜直接利用企业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鼓励废铜铝 加工配送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并对出厂的原料和 产品加贴标识,标明类别、等级、质量、质检记录、出厂日期和 加工企业等信息。

  (三)废铜铝加工配送产品应达到《再生铜原料》(GB/T 38471)、《再生黄铜原料》(GB/T 38470)、《铜及铜合金废 料》(GB/T 13587)、《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再生变形铝合金原料》(GB/T 40382)、《再生纯铝原料》(GB/T 40386)、《回收铝》(GB/T 13586)中的相关要求。再生铜直 接利用产品质量应符合《电工用火法精炼再生铜线)、《再生铜及铜合金棒》(YS/T 26311)等相关国家或行业 标准。

  (四)鼓励企业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制订完善的岗位操作守 则和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岗位责任和工作权限。对主要设备操作 人员和质量检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进行相关岗位技能培训,鼓 励企业组织人员参加行业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特种作业人 员(如叉车工等)应具备相应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一)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符 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具备 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对作业环境的 粉尘、噪声等进行有效治理,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相应的安 全防护设施、消防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按规定限期达标。

  (二)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安全设施设计、 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实施审查、验收。

  (三)企业的作业环境应符合《工业公司设计卫生标准》《工 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企业应当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等标准规范。同时, 再生铜直接利用企业应遵守《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 规定》。

  (五)企业应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 立职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检查 制度,并鼓励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六)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 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标。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公 告,并对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2.企业根据本规范条件自愿申请规范公告。申请企业须编制 《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见附件1),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性负责 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同一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申请书》,并在申请时同时提 交,集团公司下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单独申请。

  4.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的申 请,并按本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具体审核意 见,将符合本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工业 和信息化部。

  5.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 见,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规 范条件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1.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按照本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 营活动,且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废铜铝加工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 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见附件2)。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加快 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并对列入公告名单的当地企业进行不 定期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 化部。

  2.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对企业规范情 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公告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 不符合本规范条件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投诉或举报。

  3.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加强行业发展状况的分 析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及 新设备。

  4.已公告企业应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及其他与本规范条件 相关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1 年内完成整改升级,并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省级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验收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 和信息化部对验收意见进行核实,对仍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予以 公告。

  5.已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应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5)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为的。因前款规定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 出规范公告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公告应提前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告知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6.支持国家或地方相关管理部门依据本规范条件制定相应的 配套监管措施,列入公告的企业名单将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参考 依据。

  (一)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和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 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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