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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原产地进口废杂黄铜偷逃对美加征关税

来源:雷竞技官网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3-10-16 05:15:38

  我们公司在美国有一家关联公司,负责在国外采购货物,由我公司进口到国内。为了应对贸易战,节省本金、提高利润,我公司采取了伪报货物价格的方式进口了几票货物,被海关查获时共计偷逃税款多万人民币。在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阶段,由于我公司委托专业律师申请合规不起诉,最终通过合规整改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请问,我们公司还会被海关处罚吗?

  答:依法应当会被处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实施条例。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相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二)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未提交但未偷逃税款,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三)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海关法的行为,除处罚该法人或者组织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综上,如贵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结合贵司具体违法情形,仍有可能会被海关予以相应的处罚。

  典型案例:经M海关调查,当事人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以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6月24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向海关申报进口废杂黄铜等货物,其中报关单XXXX637、XXXX638、XXXX、XXXX718四票报关单申报品名为废杂黄铜、废 红黄铜等,申报编码均为7404000090(增值税税率为 13%),申报原产地均为新加坡,申报价格分别为 103127.85美元(CIF价)、97567.02美元(CIF价)、 83686.94美元(CIF价)、87702.72美元(CNF价)。经查 明,上述四票报关单项下货物实际原产地为美国,需加征 25%的进口关税。当事人在明知加征进口关税的情况下,为 牟取非法利益,采取伪报原产地的方式走私进口上述货 物,偷逃应纳税款。经核定,上述四票报关单项下货物完 税价格计人民币2526309.30元,应缴纳税款计人民币 1042102.59元,偷逃税款计人民币713789.41元。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及询问笔录;2、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及检查意见书;3、报关单证材料;4、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5、公司会议纪要等刑事卷复印件等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当事人当事人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明知加征进口关税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伪报原产地为新加坡,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4票废杂黄铜等货物,货物实际原产地为美国,需加征25%的进口关税,当事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经核定,偷逃税款计人民币713789.41元。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相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相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是走私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本案中,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伪报原产地偷逃对美加征一定的关税构成走私行为。

  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伪报原产地的方式走私进口货物,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该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列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海关作出没收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海关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综合上述,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来得到的。鉴于涉案货物已销售完毕,无法没收,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M海关决定对当事人追缴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2526309.30元。

  委托货代出口货物,向海关提供的出口许可证已核尽,意味着什么?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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