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固态废料进口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态废料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70号)等法律和法规和文件关于固态废料零进口的要求,现决定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固态废料进口管理办法 (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令第12号)。
(一)关于加强从日本进口固态废料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办〔2011〕51号);
(二)关于印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态废料风险监管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147号);
(三) 关于开展固态废料进口许可证申请网络试报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14〕539号);
(四)关于开展固态废料进口许可证申请网上审批试运行工作的通知(环防函〔2015〕24号);
(五) 关于发布《进口废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环规土壤〔2017〕5号);
(六) 关于发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环规土壤〔20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