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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程序规定

来源:雷竞技官网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4-01-26 22:35:51

  经研究,现将《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程序,推进审批决策的公正、透明、科学、高效和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更好的服务基层和人民群众,切实提高固态废料环境管理“三个能力”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以下简称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危险废物延期贮存、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等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内的固体(危险)废物审批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固体(危险)废物审批,是指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申请单位申办的业务类型,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要求和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行为。

  第四条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受理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后,遵循公开公正、限时办结原则,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包括核发、换证、变更、重新申请、临时生产证5项行政许可事项。

  (一)形式审查与受理(3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通过湖南省政务服务网在线提交申请事项相应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在决定受理事项前,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对存在异议事项,可征求内部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接到商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3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汇总各相关部门意见,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决定不予受理的,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其享有权利。

  (二)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内)。技术审查单位会同行政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经营场所、生产及污染防治设施等进行现场核查,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在完成专家评审意见后,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和现场情况出具审核意见。技术审查单位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技术规范、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意见、现场核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对申请单位申请事项进行评估后出具技术审查意见。专家现场评审根据疫情等特殊情况可采用视频连线、网上函询等线上线下手段开展。

  2.对需要一定时间进行整改的问题,现场出具问题交办单,明确告知申请单位需整改的事项及完成时限;整改完成后,由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送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及技术审查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申请事项作退窗处理。

  3.对涉嫌违法行为的问题,应立即固定证据,现场出具问题交办单,移交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书面报告查处情况,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相关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申请单位整改、审查期间出现投诉举报处理和涉嫌违法行为查处时间不计入专家评审时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审批与公示(17个工作日内)。拟通过的项目,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拟不予通过的项目,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出不予许可文书,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及其享有的权利。专家评审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四)制证与核发(3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申请单位,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发证件,并通知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受理通知书,领取证件和行政决定书。若法定代表人指派委托人,委托人除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受理通知书外,还应携带委托授权书。对制发的证件,在征得申请单位同意后采用邮寄等方式送达。对公示期间反映问题经核实的申请单位,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进行书面通知,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核发的理由及其享有的权利。

  (五)公告。行政审批部门定期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上公告湖南省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持有情况。

  (一)受理(3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在湖南省政务服务网直接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对该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进入审查流程;需要补充资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不予受理的,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告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原因及其享有的权利。

  (二)审查(7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贮存条件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时间不包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审查期间出现投诉举报的处理时间)。

  (三)审批(3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同意延期或不予延期贮存的意见,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出具批复文件,申请单位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邮寄送达。

  (一)受理和审批(征求意见)(5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在湖南省政务服务网直接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移出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决定受理的,进入审查流程;决定不予受理的,告知申报单位不予受理原因及其享有的权利。

  行政审批部门根据资料审查情况,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跨省转出的意见,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出具征求意见函,发出转移商请并寄送接受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湖南省政务服务网公示,申请单位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邮寄送达,抄告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批复(5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收接受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同意转入固体(危险)废物的复函后,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转出的意见,按程序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出具批复文件,寄送接受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申请单位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湖南省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批复文件或选择邮寄送达。对同意跨省转出的,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函告固体(危险)废物运输途经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和省内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抄告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一)受理(1个工作日内)。收到转出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转移商榷函或转移商请后,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受理初审,按照危废处理方式、联防联控机制、我省战略发展、年度转入管理计划、“黑白名单”管理类别等有关要求,根据接受单位相关资质和日常监管情况决定是不是受理。符合上述要求的,进入征求意见环节,其中服务战略发展的进行省直部门会商,情况复杂的进行风险评估;属于“白名单”管理类别的进入复函环节;与上述任意一项要求不相符的,由行政审批部门出具不同意跨省转入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函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抄告接受单位。

  1.征求意见。生态环境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函询接受单位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是否同意转移计划的意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对接受单位的利用能力、贮存能力、环保设施运营情况等进行核查,出具是否同意接受的审查意见。同意接受的,进入复函环节;不同意接受的,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说明理由。

  2.省直部门会商。拟跨省转入含战略性稀有金属的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函商省直有关部门意见。收到省直有关部门函复意见后,进入复函环节。

  3.风险评估。对成分复杂、产生环节工艺复杂的危险废物,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请技术审查程序,组织专家开展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环境风险评估,出具是否同意跨省转入的技术审查意见。同意跨省转入的,进入复函环节;不同意跨省转入的,应说明原因。

  (三)复函(4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意见、技术审查意见和省直部门会商意见,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接受的意见,按程序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接受复函文件,相应商请上传复函并寄送转出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抄告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接受单位。不同意接受的,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特别是加强标示标牌、危废类别的初审,严格危险(固体)废物入厂检测报告制度,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对审核内容和结论负责。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定期通报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和资料审核情况。

  申报单位在申报审批事项时,应如实进行申报,对材料内容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全省生态环境系统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省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危险)废物单位进行抽查,对于未按相关法律和法规管理或未落实固体(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的单位进行严肃查处,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固体(危险)废物审批部门可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危险)废物审批事项程序规定》(湘环发〔2020〕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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