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固态废料进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和法规,国家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2017年第39号公告,共同对现行的《禁止进口固态废料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态废料目录》和《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态废料目录》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此次调整最主要的变化是将来自生活源的废塑料(8个品种)、未经分拣的废纸(1个品种)、废纺织原料(11个品种)、钒渣(4个品种)等4类24种固态废料,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态废料目录》调整列入《禁止进口固态废料目录》。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第80号公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2017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