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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雷竞技官网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4-04-25 11:48:02

  为了保障城市公共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逐步提升固定消纳场安全管理上的水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住房建设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广泛征求了意见,经修改完善,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本《办法》解读如下:

  据测算,2018-2035年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总量约为18.83亿立方米,年均产生量超1亿立方米,约占全市固体废弃物产生量的90%,对我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带来非常大压力。目前,我市已建成南山区新屋围、龙岗区六联、龙华区章阁、坪山环境园、光明区白花等五座固定消纳场,共计库容约1642万方;同时,我市正在研究制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治理专项规划》,初步规划新增一批固定消纳场。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上的水准,需在既有固定消纳场管理经验基础上总结提炼,出台规范性文件以指导和规范待建及在运营固定消纳场的建设和运营工作。

  2020年4月,我市颁布实施《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3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我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综合利用厂、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和水运中转设施等五类。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的,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模式审批监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场所用于消纳建筑废弃物的,由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审批管理,并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在固定消纳场的建设运营指导方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6年9月发布广东省标准《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技术规范》(DBJ/T 15-118-2016),对固定消纳场的建设提出了具体实际的要求。但固定消纳场建设项目作为非传统意义上的建设工程种类,仍缺乏系统的建设运营指导要求。因此,有必要出台《办法》,对固定消纳场项目的规划建设、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及运营管理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

  《办法》结合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要求,全面规定了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规划建设、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具体实际的要求,将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上的水准,规范建筑废弃物消纳行为,保障处置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是指按照本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规划建设,专用于填埋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场所。生态修复、土地整理、园林绿化,基本农田和集体用地改造,报废水库、报废鱼塘、报废石场和废弃河道治理等需要临时消纳建筑废弃物的场所,围填海项目消纳场所,水运中转设施及回填工地不属于“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范畴。

  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专项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制定,按照市政基础设施性质,结合规划期内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产生特点等情况,以服务于政府重大建设工程的应急储备设施及消纳建筑废弃物中无法综合利用的惰性组分的兜底设施为定位,规划拥有相对应处置能力的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

  《办法》第十条明确,各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固定消纳场为区属固定消纳场,由固定消纳场所在辖区的区政府确定区属固定消纳场的建筑设计企业;固定消纳场用地范围涉及两个及以上区行政区域的为市属固定消纳场,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市属固定消纳场的建设单位。

  《办法》将固定消纳场项目的建设部分与运营部分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其中固定消纳场项目的建设部分包括固定消纳场正式消纳前的建设施工,消纳过程中的堆填作业及扬尘控制、排水措施施工,封场过程中的复垦(复绿)等全部建设施工活动;固定消纳场项目的运营部分包括建筑废弃物消纳过程中运输车辆及建筑废弃物的进场检查与登记、计量收费、安保巡查以及应急响应等。

  同时,《办法》明确固定消纳场项目的建设活动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指出建筑设计企业应当通过公开对外招标等方式选取具备相关资质、市场信誉好、管理能力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建设活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监督制度。

  由于各固定消纳场的地形地貌、既有外部道路、排水渠道、消纳库容、周边工地数量及距离等情况均不一样,各固定消纳场项目消纳建筑废弃物的成本也不相同,因此《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固定消纳场项目能够准确的通过营运管理需要收取建筑废弃物处置费。建筑废弃物处置费以促进减排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为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固定消纳场应对各类建筑废弃物处置单价进行公示。

  《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固定消纳场未经批准不得消纳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泥、淤泥或者其他工业垃圾,不得消纳含水率高于百分之四十的工程渣土以及其他不契合设计要求的建筑废弃物。

  对于含水率不超过百分之四十、相关力学指标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工程渣土以及无法再利用的拆除废弃物,鼓励进行混合填埋。

  对于固定消纳场是否只消纳某些类型工程(如市重点项目、市政府投资项目等)的建筑废弃物,由各固定消纳场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依据各区真实的情况自行确定。

  (七)《办法》与《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余泥渣土固定消纳场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关系

  该《办法》结合我市固定消纳场规划建设工作实际,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余泥渣土固定消纳场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行了补充与完善,从固定消纳场规划建设、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规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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